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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蕾计划 | 西游案例之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容易忽略的涉税法律风险

朱尚雪 税律风云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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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案例之个人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容易忽略的涉税法律风险

税蕾计划·作者:朱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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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face

前  言


由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只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两个税种,所以大家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往往更注重股权转让时间及价款支付等问题,而容易忽视涉税的法律风险。 





Case analysis

案例分析

西游房地产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公司成立之初,唐总出资600万元持有股权60%,孙总出资200万元持股20%,朱总出资100万元持股10%,沙总出资100万元持股10%。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已经达到了5000万元。


近期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唐总将持有的10%的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白龙马集团,除转让股权时约定的价款外,白龙马集团还赠与唐总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子。白龙马集团对向唐总支付的500万元价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朱总将持有的10%的股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沙总,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下面小必将根据西游公司的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中容易被忽略的两点涉税法律风险。

以案说案👇


(一)

白龙马集团错误理解股权转让收入的构成

西游案例中,白龙马集团仅对向唐总支付的500万元价款按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而未将因股权转让行为而赠送给唐总的房产按其公允价值50万元计入股权转让收入中,造成少申报收入,少代扣代缴税款10万元。

涉税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涵盖了一切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形式的收入和财产性利益。如果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错误理解股权转让收入的构成内容,造成少申报收入,扣缴义务人少代扣代缴税款,将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故意隐瞒转让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则属于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案例中白龙马集团只是未能正确理解股权转让收入的构成,不属于故意隐瞒收入,税务机关可向唐总追缴少缴的10万元个人所得税,并对白龙马集团处以5万至15万的罚款。


(二)

朱总转让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或不当

西游案例中,公司净资产为5000万元,朱总持股10%,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朱总将持有的西游公司10%的股权以200万的价格转让给沙总。由于200万元的对价款未达到其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70%,在实践中,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朱总与沙总关于此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虚假的转让价格、又私下通过其他形式支付对价来逃避税款。若是,则很可能被判定为股权价格明显偏低或不当;若不是,也有可能会被税局要求按照净资产份额500万元为计税基础缴纳个税,或者会被要求按照同公司唐总转让同等份额股权收入550万元为计税基础。具体采用何种价格用作核定收入,还需要对唐总转让股权的价款是否公允进行判断。


涉税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办法》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权转让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处以罚款。如果是为了少缴税款,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故意采取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属于偷税行为,若未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处罚,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的将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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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分享“案中案”:  

浙江省瑞安市华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陈某与阮某为少缴税款,不以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金额作为申报依据,结伙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数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在审理过程中,阮某与陈某补缴全部税款。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阮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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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额外提醒:

个人在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时一定不能忽视涉税法律风险,一方面补缴税款不是小事,另一方面还可能存在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缴纳的滞纳金超出补缴的税款的情况,虽然对此实务中存在争议,但由于很多时候纳税人无力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从而无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因此,我们在申报纳税时要做到足额、及时缴纳税款。


除上述西游案例中提到的两点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外,关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还存在“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忽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股权受让方未履行转让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等涉税法律风险。总之,个人股权转让的“坑”比较多,对我们来说,事前的预防往往比事后补救更为重要。


话题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要求从2022年1月1日起,川、渝两地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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